某公司因偷税受惩处
- 发布日期:201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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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盘锦市国税稽查局查处了某公司多列成本构成偷税案。
该纳税人2013年在生产成本中列支贵金属材料支出52,854.00元,由于工艺不成熟,未实际使用,未从成本中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该纳税人未使用的材料不得作为成本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3,213.50元。
该纳税人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除补缴企业所得税13,213.50元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偷税税款1倍罚款,罚款金额13,213.50元。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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