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款未果限制人身自由 讨债不成自己反被判刑
- 发布日期: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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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任某竟找来四位朋友,对欠款人程某非法看管、限制人身自由,还对其进行殴打。然而,任某不但欠款没讨回来,还犯下了拘禁罪。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任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6月初,程某通过朋友认识了任某,而后程某从任某手里借走3万元现金,答应一个月后一次性还清。时间转瞬即逝,眨眼间就到了还款日期,程某不但没有还款,还没向任某说明原因。随后,任某多次向程某索款,程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气得任某火冒三丈。同年7月23日中午,任某找到好友杨某某和杨某,向两人讲述了程某欠款不还一事,并让两人帮忙讨债。而后,杨某某又联系潘某和王某,让两人跟随、看守程某。同年7月27日至8月23日,任某等五人非法看管、限制程某人身自由,这期间任某授意杨某某、杨某收拾程某,五人单独或共同多次对程某进行殴打,造成程某双眼钝挫伤、左眼眶内壁骨折、躯干及四肢软组织挫伤。同年8月23日,程某趁任某等人不备逃走,并向警方报案。随后,警方先后将任某等五人抓获归案。
2016年10月11日,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体表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眼部)损伤为轻微伤;面部(眼眶)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任某、王某、杨某、潘某、杨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程某经济损失22万元,并得到程某的谅解。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充分印证被告人任某、杨某某、潘某、杨某、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殴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对五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近28天,且有殴打致人轻伤情节,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提起犯意、组织人员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潘某、杨某、王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为索取债务实施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均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任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本报讯(张振山 范铁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