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返家被传唤 列出还款计划
- 发布日期: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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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男子吕某因疲劳驾驶重型大货车,加之天黑视线不好、路上行人较多,将行人李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身体多处受伤。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吕某迟迟不肯给付李某赔偿款,李某只好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吕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随后竟“人间蒸发”。6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老赖”吕某返回家中后,立即拨打电话给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冯静,随后将其传唤至法院。经过一番协商,吕某当场给付赔偿款2万元,并列出了还款计划,得到申请执行人李某的认可。
吕某是一名重型货车司机,几年前,买了一辆重型货车,挂靠在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2017年11月30日17时50分许,已连续驾车13个小时的吕某,驾驶辽G39×××重型货车行至盘山县吴家镇境内时,天已黑且路上行人较多,不小心将行人李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转院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2天,其伤情诊断为前臂开放性损伤、眼眶区浅表损伤、颅骨骨折、蝶骨骨折、腰椎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1月8日,李某再次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3天,诊断为手术后伤口裂开、左前臂外伤术后伤口不愈合,右肘部外伤术后伤口裂开。经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左上肢损伤为六级、右上肢损伤为十级,后续治疗费需要9700元左右。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吕某、肇事车辆挂靠的某运输有限公司及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总计626579.68元。
2018年8月28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2.02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30万元;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在扣除上述交强险12.02万元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额30万元及鉴定费1720元后,余额为204659.68元,此款由被告吕某承担;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吕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04659.6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7元,减半收取7403.5元,鉴定费1720元,合计9123.50元,由被告吕某承担6752.9元,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担2370.6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吕某迟迟不肯给付李某赔偿款,李某只好于2018年10月15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网络查控吕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吕某,对方称李某住院时已垫付4万元住院费,现在每个月还要还贷款,一时筹集不到赔偿款。因吕某工作的特殊性,多数时间都是驾车行驶在路上,真正见到本人的时候很少,使案件的执行情况没有得到有效的进展;又因吕某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积极主动配合,执行人员考虑种种因素,没有对被执行人吕某采取司法拘留。
“冯法官,被执行人吕某回家啦!”6月3日10时许,申请执行人李某在电话里焦急地说。放下电话后,冯静立即拨打电话给被执行人吕某,得知对方正在盘锦家中后,迅速将其传唤至盘山县人民法院。随后,冯静等人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分析了案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向被执行人吕某释明不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的后果。经过一番协商,吕某当场给付赔偿款2万元,并列出了还款计划,承诺于12月30日前给付4万元,剩余案款11余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点头应允,从吕某手里接过2万元赔偿款。(范铁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