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男子获刑5年
- 发布日期: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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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财心切的冯某,明知自己不具有从事对外借款、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却以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向史某、左某等13人借款11365200元,而后将该款项以高利息转贷给苏某等人,并从中赚取利息差价。让冯某没想到的是,苏某等人无力偿还借款,自个儿更无力偿还,只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涉案款共计4483200元。
男子冯某,出生于1978年,家住双台子区。几年前,冯某在繁华路段租下一处商网,而后开了一家有限公司。由于经营有方,公司生意红火,效益也相当可观。2011年8月初,发财心切的冯某,明知自己不具有从事对外借款、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却以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向史某、左某等多人借款。随后,冯某将该款项以高利息转贷给苏某等人,并从中赚取利息差价。2011年8月至2014年4月,冯某先后向史某、左某等13人借款,总计11365200元。2018年11月28日,无力偿还借款的冯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犯罪嫌疑人冯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经盘锦世辅司法鉴定所审计鉴定,冯某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1365200元,返还投资人本金1340000元、利息5542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4483200元。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明知自己不具有从事对外借款,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却以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返还了部分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的观点与其所犯罪责刑不相适应,不予采信,提出的其他观点与本院查明的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冯某退赔涉案款共计4483200元。(马建刚 范铁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