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掉色为由拖欠服装费 法院帮忙讨回
- 发布日期: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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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分四次为赵某定制服装,除了最初的一次付了款,其余的1.6万余元服装费一直以服装掉色为由拖欠着。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李某按照赵某的要求制作工作服,双方形成定作合同法律关系。赵某在欠条上称服装掉色,没有得到李某的承认,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确认。所以法院依法判决,赵某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给付李某欠款1.6万余元。
三年前,赵某找到从事服装加工生意的李某,要求定做一批工作服,共274套。赵某很大方,当即付了3000元定金。李某见有生意上门特别开心,立刻就接了这单生意。当年四月份,李某特意和妻子开着货车将做好的服装送到了赵某所在的仓库。当时,赵某说老板不在家,等回来后就给其付尾款。李某和妻子便回了家,不多久李某便收到了赵某打来的8800元货款。随后的两年,赵某又找到李某定做了288套工作服。因为有之前合作的好基础,虽然双方都是口头约定,但李某也答应得很痛快。于是李某又继续加工制作衣服,并分三次给赵某送去。但这一次,李某没有那么痛快地收到尾款。
李某数次找上门向赵某讨要欠款。赵某一直以这批货不好、掉色等理由拒绝支付1.6万余元货款。但李某认为这批衣服的用料和上次是一样的,如果有质量问题,那赵某不应该还要追加订单,这就是赵某赖账的托词。李某要求赵某为其出具欠条,但赵某强调必须写明是因为衣服掉色,才延迟支付货款的。李某没办法,又怕没有欠条更要不来货款,便同意了赵某的说法。于是,李某手中的欠条便写明是因服装掉色纠纷未解决,欠李某服装加工款1.6万余元,赵某在欠款人处签了字。欠条是给出具了,但是李某也没要来这笔货款,无奈之下,他将赵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李某按照赵某的要求制作工作服,双方形成定作合同法律关系。赵某在欠条上称服装掉色,未得到李某的承认,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确认。李某已将定做的工作服交付给赵某,赵某应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价款。遂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贾彦伟 王叶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