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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近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对4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张某、崔某某等12人判处了刑罚,同时判决各被告人赔偿损失、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利用工作便利,将90万余条的公民个人信息私自拷贝带走,卖给教育培训机构用于招生,其他11名被告人均为各教育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通过购买或者互换的方式将获取的学生个人信息用于电话营销招生,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辽宁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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