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摩托车身亡 盘山法院判共饮者不担责
- 发布日期: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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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共同饮酒导致严重后果而引起纠纷案件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提醒大家,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但是,法律也不保护“不把自己生命当回事的人”。近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冯某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身亡,冯某某的妻子张某起诉宴请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案件。
1月3日,被告秦某某的父亲去世,按当地习俗在某某饭店每日备席三四桌供吊唁者用餐。1月5日中午,被告范某、乔某、张某某、秦某、乔某某、李某及冯某某相继前来吊唁随礼并在某某饭店用餐。冯某某在吊唁用餐饮酒后,搭乘被告李某的车辆离开饭店,随后,冯某某不顾李某劝阻,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冯某某家人认为,与冯某某一起的七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对冯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因冯某某死亡,以被告秦某某宴请被告范某等人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主张七名被告应对冯某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本案的七名被告与冯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强迫性劝酒或明知冯某某不能喝酒仍对其劝酒的行为,冯某某搭乘被告李某的车离开时神志清醒并未失去自控能力,七名被告对冯某某的死亡没有过错。而冯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量持有清醒的判断与认知,应当预见酒后驾车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冯某某明知自己已经饮酒,仍拒绝被告李某相送,并执意驾驶摩托车离开,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是其自身过错的表现。
综上,对于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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