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平安文化

因时制宜巧调解 平衡需求护经营

近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辽东湾人民法庭受理了原告辽宁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该案从立案到审结共计30余天,最大化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时间,较大程度上平衡了企业经营发展的紧迫性需求与保险公司理赔责任有限性的限制,有力促进了辽东湾地区企业的良性发展。

2021年11月7日至9日,盘锦地区普降特大暴雪,造成原告使用的两栋养殖棚横梁断裂、棚顶塌落、墙体严重倾斜破损,原告预估其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因原告系辽东湾地区海产品养殖知名企业,如大棚未能及时修复,容易造成海产品养殖池冻裂,间接造成476000元养殖合同无法履行,其经营将受到较大影响。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保险公司负责人员沟通,保险公司陈述因涉及赔偿数额较高,其在雪灾后也第一时间勘查现场,并与上级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进行沟通,但因原告投保金额与被保险财产价值有差距,最终定损金额为5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仍对损失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主张申请损失鉴定,保险公司也考虑申请对原告投保的整体12栋大棚被保险财产价值进行鉴定。

承办法官考虑到鉴定虽然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但鉴定过程耗时耗力,原告作为海产品养殖企业,其养殖生产受季节、气候影响较大,启动鉴定程序后,原告的间接损失将会不可估量,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生产。经对保险公司释明启动鉴定后的相关后果以及鉴定费用承担等事项后,保险公司经请示上级理赔部门,双方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0万元调解结案。

来源:辽宁法治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兴隆台公安反诈宣传再发力
下一篇: 抓实党史学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