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治建设

孩子校内受伤谁来赔?

2020年10月12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孟某(9周岁)系某学校的学生,孟某在课间与其他同学踢足球,其间足球滚动到停在操场的车辆下面,孟某在捡足球时,左眼被车上伸出的暖气铁管戳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眶骨骨折、左眼球内陷。

  孟某在盘锦某医院救治十余日后,因受伤部位可能影响今后的视力,又辗转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七日。

  因孟某亲属与某学校及保险公司对孟某的损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孟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学校、保险公司对赔偿孟某的损失无异议,且同意对孟某进行赔偿,但对赔偿具体数额及保险责任的承担范围双方存在较大争议。

  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说理,向双方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并向某学校及保险公司言明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及以后的生活、工作带来的影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孟某的医疗费,某学校赔偿孟某的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在学校,因意外事故、监管不当、校园欺凌等情况,未成年人受到身心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学校是学生接受系统教育的场所,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保障学生的安全健康刻不容缓。

  本案中,孟某系眼部受伤,其视力恢复与否、眼眶骨折后恢复如何,势必影响今后的生活、学习甚至工作。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的监管、教育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十分重要,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等教育,让学生掌握应有的人身安全防范知识和方法。同时,也应根据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对学生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

    来源:辽宁法治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山县法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席会
下一篇: 孩子校内受伤谁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