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男子收购信用卡贩卖给他人 非法获利四万二获刑十个月
- 发布日期: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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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张某仍然为他人收购信用卡,然后进行贩卖并获利。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张某非法获利4.2万元。最终,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收取董某、杨某、刘某、张某、邹某等人实名注册的10张信用卡、手机卡、网银U盾,然后贩卖给上家“小宝”用于网络犯罪使用。据统计,张某非法获利4.2万元。而后,张某支付给董某0.39万元、邹某0.24万元,余款3.57万元用于日常开销。2021年2月2日,张某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29日被监视居住。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收购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七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