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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聪明逃避中介费没成功 法院判决支付中介费八千三

为逃避中介费,杨某耍小聪明让前妻张某陪同,来到某小区实景看房,然后绕过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私下与原房主达成购房协议,而后被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给付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8300元。

杨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2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9月29日上午,杨某打电话给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咨询房屋信息,对方介绍了某小区19号楼1单元101、201室跃层房屋信息,报价85万元。当日,在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张某陪同杨某来到某小区实景看房。同日,杨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看房协议书》。看房协议书签订后,杨某因征信问题未购买该房屋,而张某以83万元价格购买了该房屋,而后过户并实际入住。得知张某购房后,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找到杨某,让其给付中介费8300元,可杨某却不肯。随后,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杨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根据出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本案《看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在该《看房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如杨某(或其直系亲属、同行看房授权人、代理人)成功购买了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所介绍的房屋,杨某需向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售价的1%作为房屋信息咨询服务费。本案杨某、张某在接受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并实际看房后,张某与原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找到其他中介机构的朋友为帮其办理了相关购房手续。虽然本案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案涉房源信息独家持有人,但结合其工作人员与原房主的对话可知,原房主并未委托张某所找的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屋销售信息,张某也没有通过该中介机构进行实际看房。从张某购买房屋的过程看,张某并未通过其他公众可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的房源信息,其购买案涉房屋的报价也并非比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报价更优惠,其主张某同城上也有该房源信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另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杨某、张某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张某作为杨某的看房陪同人,利用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 绕过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私下与原房主达成购房协议,杨某存在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用的情形,本案杨某构成“跳单”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杨某支付中介费83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杨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8300元,张某不承担给付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杨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硕负担。

来源: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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