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晋安:多举措筑牢妇女权益法治屏障
- 发布日期: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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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做细做实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用“检察蓝”为妇女群体撑起法治“暖心伞”。
对家暴说不!支持起诉助力受家暴妇女依法维权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法院、妇联,围绕线索移送、文书送达、跟踪回访、法治宣传等方面构建多部门配合、多主体参与、多资源利用的协作工作格局,尤其针对诉讼能力不足、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群体优先开启“绿色通道”,高效快速保障其合法权益。
近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制发福州市首例反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支持起诉书》。
2023年7月,张某至晋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程序和条件,晋安区人民法院依托共建机制,向检察院通报该案案件线索。该院检察官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后,通过现场对张某制作讯问笔录、视频询问其子女、实地走访公安机关等方式对张某受家暴情况进行核实,张某的子女也表示“父亲平日确有家暴行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帮助他们过上正常的生活”。
经综合审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妇女群体,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随后,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对这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开启维权绿色通道,当天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日前,晋安区人民法院现已对该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裁定,向张某的丈夫送达的同时进行了释法说理,若张某的丈夫违反禁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还向张某所在社区送达了该份保护令,形成保护合力,张某终日担惊受怕的心情总算能缓缓平复。
对歧视说不!公益诉讼助推妇女平等就业
今年7月,志愿者通过“益心为公”平台提供线索,称福州市晋安区的两家招聘单位对于拟聘职位要求中特别标明“仅限男性”,存在限制女性平等就业的情形。接到线索后,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立即核查,发现上述招聘岗位并不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招聘单位无权以性别为由设置就业门槛,用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掌握相关问题后,于8月4日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晋安区妇联代表参会,由律师、社区工作者等作为听证员,围绕招聘工作中妇女就业性别歧视造成公益受损的事实、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开展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业的岗位时限定“男性优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推动社会形成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强大合力。
根据听证情况,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并发出《磋商意见书》,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对辖区用人单位和用人企业招聘工作的指导教育,及时发现并纠正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在源头上防止歧视女性的违规招聘信息的发布。相关职能部门对检察机关发出的磋商意见高度重视,目前已对规范招聘工作进行整体部署,下一步将加强对辖区招聘工作的指导和宣传,切实保障妇女就业平等。
合力守护她!首创机制护航妇女权益保护
为有效推动全区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工会、妇联组织在妇女权益保护中的职能优势,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召集区总工会、区妇联与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座谈会,与晋安区总工会、晋安区妇联三方共同签订《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该机制明确了三方协作的共同目标,确立工作协同机制、信息通报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办案协作机制以及宣传联动机制。机制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人格权等作为重点内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工会在妇女权益保护中的职能优势,深入推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线索双向移送,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晋安区总工会、晋安区妇联制定的《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是福建省首个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也是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实践的有益探索。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