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借款 法院判决偿还
- 发布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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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孩贾某以解锁其被银行所封的银行卡为由,多次向女友胡某借款,均如愿以偿。让贾某没想到的是,两人恋爱终止后,贾某因无法偿还借款,被胡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贾某偿还原告胡某借款92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孩贾某,与女孩胡某,是一对恋人。以解锁其被银行所封的银行卡为由,贾某多次向女友胡某借款。从2022年4月19日起至同年6月18日止,胡某通过微信向贾某转账多笔,金额共计9200元(有一部分贾某向胡某的等额转账款项,以及100元以下互相转账不包括在内),因双方恋爱关系于2022年7月终止。此后,胡某开始通过微信多次要求贾某还款,并称借款金额一万余元,贾某对此并未否定,承诺9月份偿还。时间转瞬即逝,直到9月末,胡某也没见贾某还款,便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贾某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贾某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基于被告未按承诺的期限偿还借款的事实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法院予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5000元,称其中包括要求被告返还的两部手机,因民间借贷是以货币交付为特征履行的,故本案涉及的手机不应计算在借款金额中,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钱数额为准。原告主张被告从2022年4月19日起借款,那么被告在此后向原告的转账中,除特别寓意的数字和能够抵消的转账外,应视为被告还款。结合原告自认还款数额,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200元(11800元-1500元-200元-900元)。原、被告双方对于2022年7月终止恋爱关系的事实不持异议,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屏中能够看出,此后双方聊天的内容基本是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承诺偿还,而且被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原告转账350元、于10月29日转账200元。综合以上事实,如果被告所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只是情侣之间正常往来以及转账的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期间消费的事实成立,那么在原告要求其还款时,通常做法应该是否认并且据理力争,而被告不仅没有否认借款事实,还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并且原告主张还款后向原告转账,故此被告提出的相关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在与原告恋爱之初至原告主张的被告第一次(2022年4月19日)向其借款期间,被告向原告转账4577元。原告向被告转账2700元。被告向原告转账金额包括三个“521”元和一个“1314”元,共计2877元。从这四笔转账的金额看,符合恋人之间对特殊数字寓意的美好寄托,确属“情侣之间正常往来”,上升到法律层面即为赠与。除去这些款项外,被告从4月19日至最后一次向原告转账,刨除临近日期双方单笔“支出”、“收入”等额抵消部分和100元以下部分,被告向原告转账388元,其中的200元应认定为偿还借款,而另外一笔“188”元转账亦属特殊意义,不应认定为还款。综上所述,被告提出的也向原告转账不到11000元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借款9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