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收货25天后“仅退款”?不行!
- 发布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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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买卖双方因网络购物退货问题发生纠纷,买方常常处于弱势,但是卖方“吃亏”时,又该如何维权呢?
办案人:李文佳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辽东湾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原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经营部是某平台商家,被告朱某是消费者。2023年4月8日,朱某在某经营部的店铺下单一款为“【拍5送10】到手15只梭子蟹带膏带黄母蟹3-8两/只”的商品,金额为199元。2023年4月12日,朱某签收快递。
2023年5月7日,朱某以“品种/产品/规格/成分等与商品描述不符”为由申请售后仅退款,并申请某平台介入处理。当日,某经营部在某平台向朱某发送消息,朱某没有回复。2023年5月8日,某平台处理朱某售后申请,处理结果为仅退款,平台协商记录显示“已退款给买家,本次售后结束,退款金额199元”。货物已被朱某家属丢弃,未退还给某经营部。
对这个处理结果,某经营部难以接受,一怒之下将朱某诉至法院。原告某经营部主张,被告朱某向原告退还货款199元并赔偿户籍调档费800元、快递费21元、材料打印费1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朱某称,原告发货的梭子蟹与其宣传严重不符,属于虚假宣传,并就本案提起反诉,主张由原告赔偿因欺诈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597元及承担反诉费用。
我接收此案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朱某从某经营部处购买海鲜产品,某经营部与朱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某经营部向朱某交付蟹子,朱某向某经营部交付货款,视为完成交易。朱某作为网络购物平台买受人,若商品出现问题,朱某应当参照网购平台交易习惯,即七日内与卖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平台介入处理。
本案中,朱某的货物签收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申请退款时间为2023年5月7日,时隔25天,已超过海鲜产品的常规售后处理时间,故对某经营部要求朱某返还货款1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关联性存疑,故不予支持。关于朱某主张某经营部存在欺诈行为,应赔偿597元的反诉请求,因朱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
网络购物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因为网络购物产生纠纷。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应注意甄别,不要贪图便宜,保持理性消费。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保存相关购物凭证,如聊天记录、电子订单、支付页面、产品宣传、服务承诺等信息,如发生争议,要第一时间和商家进行沟通,或通过购物平台协商解决。同时,消费者也应充分知晓“无理由退货制度”。若涉及退款等售后问题,均应通过官方指定的软件操作,陌生链接不要轻易点击,凡是接到自称“商家”或“客服”的电话要求另行下载APP或扫码退款链接的,均不要轻易相信,一定要通过正规流程办理,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