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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工作的“人情债”法律不保护

核心提示

  盘锦市民李某因为找不到称心的工作而心烦,经人介绍,认识了“大能人”贾某,贾某许诺能给李某“办”工作,但是需要一点费用。欣喜之余,李某交付定金15000元。可随后双方却因岗位问题起了争议,李某要求贾某退款,却遭贾某拒绝。双方闹至法院,法院对此如何判决?

谭秋月

  办案人:谭秋月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2022年4月8日,没有工作的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大能人”贾某。一番寒暄后,贾某当场承诺为李某办理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费用总计35000元,定金15000元。两人还约定,如果当年6月30日前不能办成,则全额退款。

  当日,急于找工作的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贾某交付定金15000元。但让李某没想到的是,在约定时间内,贾某没有告知李某上岗。

  一番焦急等待后,2022年7月中旬,贾某告知李某可以上岗,但是提供的岗位却让李某颇为不满,几次沟通后,李某明确提出不愿选择该岗位,要求贾某将已经收取的定金退回,贾某自认“事儿已经办成”,不肯退钱。

  两方无法达成共识,李某一纸诉状将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贾某退还办理岗位费用15000元并承担涉案诉讼费。

  我国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我在审理案件时向当事双方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而花钱找关系办工作的行为违背了我国法律所确立的公平、竞争、择优的选拔用人制度,违反了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诉求。

信息来源:辽宁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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