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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明算账 当庭就算明账

核心提示

  母亲去世,6名子女在办完丧事后,却因丧葬费以及收到的吊唁费用如何分摊闹上法庭。法官认真核查,解开彼此误会,算清了这笔“亲情账”和经济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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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赵葱葱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孙某兰老人去世后,按照民间习俗,她的6名子女雇佣丧葬一条龙、厨师一条龙服务以办理母亲过世后的发丧、招待吊唁亲友等事宜,并在被告魏某良家设立账桌,收受礼金13000元,该礼金由原告魏某全收取并管理。

  原告魏某全支付丧葬费11846元,而后,提出其垫付招待吊唁亲友的费用18228.3元需要大家均摊。然而,5名兄弟姐妹却表示,发生招待费属实,但原告所提数额过高,根本没花这么多钱。

  我认为,原、被告作为孙某兰的子女,均负有安葬母亲的义务,因此本案中,原告为孙某兰支出的丧葬服务费、丧葬物品费及丧葬一条龙等费用,亦属于合理的用于安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应计入丧葬费用中,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11846元,应由原告及5名被告共同分担。

  关于原告主张厨师费、燃气费、烟酒钱,共计18228.3元的招待吊唁亲友费用,我认为该笔费用系按照民间风俗习惯招待吊唁亲友的支出,虽非属于法定安葬死者的必要支出范畴,但按照民间习俗系发丧期间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办理母亲丧事时,尤其是重大支出项目,原、被告及全体近亲属应按丧事简办的原则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共同决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5名被告参与协商及对重大支出项目主动征求意见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未提供所购商品的正规收据。因此,我结合本地风俗习惯、消费水平等状况,以及原告实际花费数额予以计算,酌情认定为11000元。

  “魏某全收取礼金约37000元,并不是13000元,我们都在同村居住,收取的共亲礼金不应该都归原告所有!”5名被告当庭提出抗辩。

  对此,结合证人出具的证明,及庭审后我们进一步核对数额,5名被告最终对原告收取礼金13000元予以认可。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就所收取礼金是否系应归其本人所有提交证据,因此,我认定13000元礼金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并在原、被告所共同承担的费用中予以扣减。综上,我认定原告支出的丧葬费及招待费等各项费用合计9846元(11846元+11000元-13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六分之一,即1641元。

信息来源:辽宁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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