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中院发布生态司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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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张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董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另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5500元,并在媒体就其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8月15日,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上,盘锦中院发布2起典型案例,并向社会通报2021年以来盘锦中院及辖区集中管辖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会由盘锦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勇主持。
2021年以来,盘锦中院及辖区集中管辖基层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三年来,盘锦中院及辖区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17件,其中包括刑事案件256件、民事案件119件、行政案件142件。
发布会上,盘锦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曹锦丽围绕巩固深化环资审判体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构建多元共治协作联动机制、拓展生态司法新模式、及时回应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等方面通报了三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果。该院环资审判庭副庭长孙继晨就打造盘锦特色环资品牌、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机制、红海滩司法保护基地建设等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下一步,盘锦法院将继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防止污染与修复生态并举,矢志不渝守护好集中管辖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辽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信息来源:辽宁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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