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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耍受伤 适用过错推定

核心提示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受害人对过错的证明责任,并由被推定者负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规则。盘山县某学校的两名学生在校园打闹致伤,适用民法典的过错推定责任,据此,学校被判承担80%责任。

张迪

  办案人:张迪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吴家人民法庭法官助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系被告盘山县某学校二年级同班同学。2023年11月14日,在课间十分钟活动期间,杨某和李某与案外人山某玩抓人游戏,杨某抓山某,李某进行拦截从背面搂抱杨某时将其脸部抓破。事发后,学校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进行调解。当日放学后,被告李某母亲赵某陪同杨某及其母亲齐某到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面部损伤。赵某合计垫付423.4元。之后杨某陆续前往医院治疗,损失合计1783.53元(其中含被告赵某垫付的423.4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发生的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杨某、李某在事发时均未满8周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休息时因与同学一起游戏造成原告杨某脸部受伤,盘山县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推定被告盘山县某学校存在过错,应对杨某的受伤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李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控制自己行为、认知行为后果能力较弱,我认为学校应承担更多的教育、管理职责,据此酌定被告李某的监护人赵某、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盘山县某学校承担80%责任。因盘山县某学校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且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后,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认为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符合一般的侵权案件,当案件的情况符合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时,不应排除该原则的适用,毕竟在学校都给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对于医疗费用转嫁由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一定程度可以减轻加害学生的经济压力,也缓解了学校的压力,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立法精神。所以在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应当允许公平原则的适用,但公平原则的适用也应当考虑到个案的情况,一律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学校承担责任,会给学校产生不良的价值观导向,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准确选择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各项经济损失1226.82元。被告赵某、李某赔偿原告杨某356.71元(已经在被告赵某垫付的费用中扣除,被告赵某、李某无需另行支付)。盘山县某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200元。   

信息来源:辽宁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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