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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欠着采暖费 这钱必须还回来

核心提示

  二手房交易后,买主发现原房主还拖欠取暖费及用热损失费共计3505元,如果不缴纳这笔欠款,买主将无法得到供暖服务,为了正常入住,买主只得缴纳了拖欠的费用。而后,买主多次联系原房主索要这笔费用,均未收到原房主的还款,无奈之下,将原房主诉至法院。

任亚妮

  办案人:任亚妮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一级法官

  2021年5月22日,顾某作为买受方,凌某作为出卖方,某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凌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顾某,房屋售价34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顾某向凌某支付定金1万元,办理完过户手续当日支付尾款33万元,过户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前。

  合同第六条中关于房屋各项费用的约定为房屋售价中包含凌某之前已缴纳的款项(如维修基金、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宽带费等费用),顾某无需另行支付给凌某,凌某如有陈欠须在房屋交付给顾某前全部予以结清。如未结清,顾某一经发现,有权随时向凌某追缴,若因交房前各种欠费发生的债务纠纷等问题,由凌某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顾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凌某负责赔偿。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它权利义务等。

  不料,顾某欲缴纳2021至2022年度取暖期取暖费时被告知,该房屋拖欠2020至2021年度取暖费2505元及用热损失费1000元。

  为保证正常供暖,顾某向某热力有限公司缴纳了上述拖欠费用,某热力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顾某一纸诉状将凌某诉至法院。

  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将案涉房屋卖给原告,根据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前的各项欠缴费用应由被告凌某负担。

  现原告举证证明案涉房屋拖欠2020至2021年度的取暖费及用热损失费共计3505元,且原告已经将该费用缴纳,故被告凌某应将该部分费用补齐给原告顾某。

  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凌某将原告顾某垫付的取暖费2505元及用热损失费1000元给付原告。

信息来源:辽宁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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