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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守底线 多方共治护民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系列执法维权典型案例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执法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彰显了执法力度,也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案例一:永利优选超市夸大食品功效虚假宣传遭处罚

  2024年2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盘锦市大洼区永利优选超市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该超市通过团购鸡蛋、发放鸡蛋挂面等方式吸引老人到店,为老人播放“康达养生堂”节目视频进行会销,暗示消费者“雪莲虫草精”含有相关成分,对相关疾病有疗效。经核实,该超市经营的“雪莲虫草精”为食品,并不具备相关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沈阳中北广电广告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月3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中北广电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电视频道“健康之光”栏目发布“磷脂酰胆碱”保健食品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沈阳云尚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6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云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2台乘客电梯的检验报告、维修保养记录及电梯相关技术档案。经查,涉案电梯在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状态下使用。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亿诚五金机电经销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12月20日,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城区亿诚五金机电经营处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电子计价秤示值由“公斤”变成“市斤”,增大测量示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经销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8109元,并作出罚款8109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冷聚林药房销售违规保健食品案

  2024年5月22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大冷镇聚林大药房涉嫌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5162元、没收违法经营药品10盒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振江兴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案

  2024年,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宽甸满族自治县振江兴顺加油站销售的92号(VIB)车用乙醇汽油(E10)经检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没款共计15010元的行政处罚。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肉充驴肉“杨家驴肉”被查

  2024年10月24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铁西区杨家驴肉餐饮店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酱驴肉”等肉制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驴肉制品中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长期用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违法经营时间较长。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涉嫌构成犯罪,铁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跨省售假“东连小吃”售假驴肉

  2024年9月2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岗区东连风味小吃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疑似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驴肉”中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以来,先后多次从赤峰市李某手中购进马肉冒充驴肉销售给当地百姓食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涉嫌构成犯罪,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金厨驴肉”多产品检出马肉

  2024年9月30日,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振安区马家村金厨驴肉馆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酱驴肉、驴里脊肉、驴腿肉三种产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种产品中均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涉嫌构成犯罪,丹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注水猪肉大案告破,五人落网

  2024年7月9日,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对白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猪肉的案件线索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白某等5人在网上大量购买兽用肾上腺素,并为生猪注射常用剂量20倍(10毫升)的肾上腺素后立即屠宰,屠宰后在辽阳市白塔区襄平早市、北哨市场的两处摊位进行销售,另有货车运输伪劣猪肉至沈阳市辽中区、鞍山市台安县等地饭店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涉嫌构成犯罪,辽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四家驴肉店“挂驴头卖马肉”

  2024年3月14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南票公安分局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三林正宗驴肉和王家正宗驴肉、连山区三林肉类食品店、锦州市太和区三林驴肉分店等四家销售驴肉鲜肉和驴肉卤肉制品的店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验,在抽检的驴肉产品中均检出马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涉嫌构成犯罪,葫芦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调理油腰”冒充“羊腰子”

  2024年9月27日,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抚顺开发区桂花沈阳烧烤店从某水产经销店购进“调理油腰”,以“羊腰子”名义在菜单中进行销售,当事人涉嫌以“调理油腰”冒充“羊腰子”进行销售。抽检显示该产品检出猪源性、羊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辽宁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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